Page 4 - 唯識藏_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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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解者,如彼義說。  ,如是一切,略為一聚;三、分段義,說名色蘊等,各別安立色等相故。界、處等皆  切相攝。  耳等皆有能持受用義故,一切相攝。處義等者,謂眼、耳等皆生長門,義相應故,一  色、受等皆有聚義,雖相各異,一切相攝,更互相望,同一類故。界義等者,謂眼、  類攝者,謂蘊、界、處其相雖異,蘊義、界義、處義等故,展轉相攝。蘊義等者,謂  處。界攝者,謂蘊、界、處所有種子,阿賴耶識能攝彼界,由彼種子,此中有故。種  各據一義。彼論界攝,現行為種所攝;此論第八識攝界,明現行即種所攝。餘八皆同。  一攝。彼論相攝,以自共相所攝,以二相攝三別法,今以體攝體,自共相不離體故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種類攝者,《中邊》第二「三義」解蘊:一、非一義,其十一種故;二、總略義  相攝者,謂蘊、界、處一一自相,即體自攝。如色蘊攝色蘊,廣說乃至法處攝法  《瑜伽》五十四初明蘊、處、界互攝,即此第十;彼論後明十,攝此餘十:總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十六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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