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9 - 唯識藏_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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斯不能分別教意,是故一向障於觀也。 異,即彼第三以為第四。《瑜伽》第八列其五名,而不解釋,故今依五以發問辭。 誡教授;於諸善品,得少為足。拘礙心故,名心拘礙。」解云:《雜集》與《集論》 身等,即依五種心拘礙說。何等為五?謂顧戀身;顧戀諸欲;樂相雜住;闕於隨順教 礙。」解云:《集論》如經次第,「無所覺了」即當經說「於諸聖教不得隨欲」。 戀身、財,無所覺了,樂處憒鬧,得少善法,便生厭足,由此不能修諸善法,故名拘 法,得少為足。 己身;二、貪外五欲;三、樂與在家、出家眾合;四、於聖語,心不喜樂;五、於善
自下如來正說。謂顧戀身及顧戀財,如是二種能障於止。於諸聖教不得隨欲,由 「善男子!顧戀身、財,是奢摩他障。於諸聖教不得隨欲,是毗鉢舍那障。 《雜集》第七先申《集論》,後依五種拘礙,釋拘礙義。故彼論云:「又此顧戀 若依《集論》第四釋三拘礙,彼云:「拘礙有三,謂貪、瞋、癡。由依三故,顧
解深密經疏卷第二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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