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2 - 唯識藏_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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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等五根,除唯意所行色。一切色聚,有色諸根所攝者,有一切,如所說事界。如有 種,由此大種,其性大故,為種生故。 所,諸所造色還即據此。由此因緣,說所造色依於大種。即以此義,說諸大種名為大 豆、粟、稗等聚。又一切所造色,皆即依止大種處,不過大種處量,乃至大種所據處 與餘聚集,能造、所造色處俱故,是名和雜不相離。 有離根者,於有根處有有根者,是名同處不相離;二、和雜不相離,謂即此大種極微 微復有餘極微,是故極微非有分。 極微亦有方分,然色聚有分,非極微。何以故?由極微即是分,此是聚色所有,非極 微集成色聚,但由覺慧分析諸色極量邊際,分別假立,以為極微。又色聚亦有方分, 色倍復增廣,故說大種為彼養因。如是諸大種望所造色,有五種作用應知。
復次,於諸色聚中,略有十四種事,謂地、水、火、風、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及 又此遍滿聚色,應知如種種物,石磨為末,以水和合,互不相離,非如胡麻、綠 又不相離有二種:一、同處不相離,謂大種極微與色、香、味、觸等,於無根處 復次,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,若從自種生時,唯聚集生,或細或中或大。又非極
瑜伽師地論卷第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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