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4 - 唯識藏_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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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地聚為入究竟因。究竟者,佛地所攝故。  第七地所攝聚,彼相不起故。第七地聚為入無功用因,第八、第九地聚為入受職因,  成就自他二利,是名為業。  ,數修義。由正修及數修,善法則得資長,由資長故,名聚。業者,由此聚故,則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說菩薩二聚功德,次說菩薩修習四念處。偈曰:  釋曰:此中,種差別者,彼信行地聚為入地因,六地中聚為入無相因。無相者,  偈曰:  問:二聚種差別云何?  釋曰:此偈上半釋名,下半顯業。名者,三婆羅名為聚。三者,正修義;婆羅者
               覺境及受生,限極將最上,長時與後證,勝修十四種。  依止及對治,入諦與緣緣,作意并至得,隨順亦隨轉,  受職并究竟,二聚次第因。  入地入無相,及入無功用,  自利與他利,成就則名業。  大乘莊嚴經論卷第十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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