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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名自舉諍事,即是罪處所滅也;後一句名互舉諍事,即是草覆地所滅。後解為勝。 事,即是現前、憶念、不癡、自言滅也;次一句名互疑諍事,即是多人語滅也;次一 發露時,通用七毗尼以治,故云「各各發露除滅」也。 許求實性除滅」。「四者、互舉諍事」者,相舉悔過,以諍羯磨,故名事諍。此即相 此犯,而致紛紜,故名犯諍。此即以草覆地及自言毗尼二共詳定,有罪皆懺,故云「 以憶念便知清淨,證彼不犯,故云「施與清淨除滅」。「三者、自舉諍事」者,自評 疑諍事」者,三根覓罪,遂生其諍,故名覓諍。此即以罪處所及以不癡徵其犯處,或 。此即以多人語及現前毗尼願出所犯定理除滅,故云「願出所犯除滅」。「二者、互
「復次,依毗奈耶勤」至「應速遠離」。 自下第七、解遍知中,開列五門,次第解釋。 第二義云:此中四諍不可別配律中四諍,但判前七為四句也。謂初四句若他舉諍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一百
① 底本無「罪」,今依據磧砂本補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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