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28 - 唯識藏_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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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立四」者,施同也;「第三立五、六」者,同戒、見也。 」等者,明戒、見不同。「與此相違」下,順顯六和。「第一立三」者,即三業;「 將解六和,先解不和。「又於僧祗共有財物不平受用」者,明施不同。「又有戒、見 即分為五,初、解易可共住。言「由依身等,於同梵行現行非愛」者,此三業乖反。 者,謂於人天中皆有四輪摧於八難,後文當說。「當知此中」已下,第二、廣解中,
「又於此中」乃至「若慈善友」者,三業同也 略解之中言「六種可愛樂法」者,即六和敬。「何等為斷?謂諸人天所有四輪」 「復次,於毗奈耶」至「名一趣性」。 第六、解能寂靜。初標列五種,後次第別解。先略後廣。 「與此相違」已下,翻前即解五順學法。成就如是隨順法者,復有五法防戒蘊也。 「與此相違」至「名善防護」。 第五、宿世資糧,其力薄弱,並文相可知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一百
① 。「若物可令」乃至「是名平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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