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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有尋等地〉文。引〈菩薩地〉中有三︰一、引文;二、正釋;三、立理。引文證 與後後法為生因,與前法相違,名相違因,非與前法滅為因也。 ,唯此勝故,亦不違也。此中無記、染、善,皆准應知。大乘滅相雖不待因,相違因 寬,彼論唯望情欲作法,其性狹故,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,據勝顯故。六相違中 四寬故。然《大論》、《顯揚》但有後三,有於生等之一果言,觀待中無。此中觀待 。然領受及此後三因同《瑜伽》第五,皆言於生、住等果,不言餘者,餘因狹故,此
述曰:自下第二、二因相攝中,有二師別解。初師中二:初引〈菩薩地〉,後引 論:「如是十因」至「方便因攝」。 述曰:翻於上障礙依處,其相可知。 論:「十五、不障礙依處」至「生等事故」。 述曰:此相違、不相違中,因通漏無漏,果亦爾,令有為無漏不生,無為不顯故 論:「十四、障礙依處」至「生等事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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