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4 - 唯識藏_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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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但不給神我受用,縱然給受用的話,也應該給假我受用。  等,約精神上,是神我受用勝;約肉體上,是假我受用勝。反對的方面上講,此臥具  別  語。但是用的是積聚因,剛剛同神我相反,因為神我不是積聚,所以因是違背法的差  的宗依不極成  。然而為甚麼不說神我,而說他字來代表呢?因為神我是佛弟子不共許,也就是後陳  必為他用,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,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中含許)。況且臥具      立者,是數論師;敵者,是佛弟子。眼耳鼻舌身是前陳,他字是指後陳  喻  因  宗  【講】  法差別相違因者,如說眼等必為他用,積聚性故,如臥具等。此因如能成立眼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:   :   :                相宗十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臥具等。  積聚性故。  眼等必為他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法差別相違因。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別不極成,宗體就不能成立。數論師用他字來代表,是用含糊曖昧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床帳枕被等,也是積聚性,不是神我的性質。不過臥具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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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神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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