聞,禁戒盡具足也。 所譏,行慚愧事。」是故說為法律所彈,於聞便有闕也。 ,戒律不具,是故說雖稱為多聞,禁戒不具足也。 無記,盡能了知,是故說聞已盡能知,善惡之所趣。
為法律所稱,於聞便有闕者,彼持戒人為人所稱,某甲某村有持戒人可敬可貴, 行人雖少聞,禁戒盡具足者,持戒完具,無有缺失,不廣習學,是故說行人雖少 為法律所彈,於聞便有闕者,戒律之人以法彈舉:「斯人犯律,不行正法,為人 雖稱為多聞,禁戒不具足者,多聞博智,善分別法,於禁戒不大殷勤,觸有所犯
出曜經卷第十四 為法律所稱,於聞便有闕。 行人雖少聞,禁戒盡具足, 為法律所彈,所聞便有闕。 雖稱為多聞,禁戒不具足,
5
6
6
3
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