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7 - 本緣藏_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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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莊嚴論經卷第二 遊獵之人,不應得報。若使魚獵,不得報者,汝今為此,苦行之事, 比丘尼言:汝為苦行,貪天上樂,亦應無福。若以貪求,無果報者, 婆羅門曰:以貪心故,雖復出血,不名為福。 珠乃可得,亦應有福。 比丘尼言:若以有智,修於苦行,便有福者,採真珠人,刺身出血, 五熱炙身,是故有福。 婆羅門曰:嬰孩小兒,無有智慧,是以無福;我有智慧,造作如此, 以是推之,汝之所作,五熱炙身,亦無有福。 比丘尼曰:若自發心,而得福者,小兒把火,亦應得福,然實不得。 是故不應,說言修道。 婆羅門曰:為此苦行,發心造作,得名修道;地獄眾生,逼迫受苦, 地獄眾生,受苦無量,種種楚毒,亦應得道。
① 「逮」,底本作「逐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逮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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