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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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。勘當二本:舊論無第九、殺盜等,七支性罪一向不共,故數有四十二;新論則  勝處;捨所學處,即當退菩提願。菩薩戒無  無斷善捨;菩薩本性純善,惡業輕微,故無二形生捨。犯重捨者,即當起上纏,犯他  薩戒從方便善發,斷善前方便時,已失方便善,即失菩薩戒,不為正斷善時方捨,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、別解;第三、總結無犯。就別解中,若依舊論,有四十二輕戒,新論有四  必犯罪時,有品階降,故言「  「如是菩薩」至「應當了知」。  自下第二、明輕戒中,文分為三:先、總勸知犯非犯相。  第五、明淨戒經生不失,雖復重受,不名新得。  「若諸菩薩轉受」至「亦不新得」。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四十二
                   ① 底本無「無」,今依據磧砂本補上。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中、上」也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命終捨,以經生不失故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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