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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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為性。因既即前,其果亦爾,於生等果,約一事業也。因通漏無漏,一准於前。 」;不共他故,名「異」也。 不說。謂於有為,因能起果;若於無為,因能證彼果。差別勢力,自性相稱,名「定 無為果亦爾,即淨因也。以界論之則狹,以性論之則寬。其《大論》等同。果易故, 色為因,色中內與內為因,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,如是等。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、 ,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。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,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,自性中色與 ,不言與下法為因也。果望自類,其性必同,界繫有異。
述曰:以前六因為性。不取言說,以疏遠故。言說與法不相和合,勢疏遠故,不 論:「十三、和合依處」至「一事業故」。 述曰:此唯自性,設他性,唯相稱。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,非惡趣,以相稱故 論:「十二、差別功能依處」至「自乘果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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