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8 - 唯識藏_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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薩律儀。若有還得清淨受心,復應還受。」 種他所勝法;四者、若以增上品纏,總別毀犯四種他所勝法。由此因緣,當知棄捨菩 心不同之心;二者、若於領會語言人前,故意發起棄捨語言;三者、總別毀犯隨順四 是律儀,當知餘生亦得隨轉,彼戒非捨。又捨因緣略有四種:一者、決定發起與受戒 非新受。」 棄捨。若諸菩薩轉受餘生,忘失本念,值諸善友,為欲增長菩薩戒念,雖復重受,而 勝處法。若諸菩薩轉受餘生,上、中、下三,一切生中,於所正受菩薩淨戒律儀皆不 ;二者、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。若諸菩薩不捨無上菩提大願,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 法,於現法中不任更受。略由二因捨諸菩薩淨戒律儀:一者、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 此毀犯棄捨菩薩淨戒律儀,於現法中堪任更受,非不堪任;
至於捨聲聞戒緣有多少,諸教典中所說,亦各不同。說一切有部教典中,言捨戒 復次,《瑜伽師地論》中,說由四緣捨此律儀,如彼論云:「復次,若有不捨如
解深密經疏卷第三十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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