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80 - 唯識藏_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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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略答。 廣如彼論所說。 受已還捨。若正法毀壞,正法隱沒,雖無新受苾芻律儀,然先已受得,當知不捨。」 由犯根本罪故,或由形沒、二形生故,或由善根斷故,或由棄捨眾同分故,苾芻律儀 論》云:「問:有幾因緣,苾芻律儀受已還捨?答:略有五因。或由捨所學處故,或 極重感墮罪中,若隨犯一,亦捨勤策、苾芻律儀。」
以下第二、請問及答釋。此亦有二:一、請問;二、答釋。此即第一、請問。 何等名為十一種相? 以下第三、釋本母。於中有二:一、標數略答;二、請問及答釋。此即第一、標 曼殊室利!若於是處,我以十一種相決了分別,顯示諸法,是名本母。 若就大乘教典中說,則聲聞律儀由五因捨,此與經部師所說相同。如《瑜伽師地
解深密經疏卷第三十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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