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7 - 唯識藏_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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毀犯他勝處法,不捨所受淨戒律儀;上品纏犯,即成為捨。若有菩薩犯此等他勝處法  於犯還出還淨。」詳如彼論所說。  爾時菩薩以淨意樂,起自誓心:『我當決定防護,當來終不重犯。』若如是作,是名  犯,應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,當知如前。若無合法補特伽羅可對發露,悔除所犯,  對於三補特伽羅,或過是數,應如發露除惡作法。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餘違  「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,應當重受。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,應  加初修業者。  無違犯。」又《瑜伽師地論》云:「云何無犯?略有四種。」三種已如上文所說,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是第七、宣說捨律儀相。《瑜伽師地論  七者、宣說捨律儀故。  此是第六、宣說出所犯相,謂即發露懺罪及出所犯之法。如《瑜伽師地論》云:  六者、宣說出所犯故;
              解深密經疏卷第三十六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1        ‧ 菩薩地》云:「菩薩若用軟、中品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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