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毀犯他勝處法,不捨所受淨戒律儀;上品纏犯,即成為捨。若有菩薩犯此等他勝處法 於犯還出還淨。」詳如彼論所說。 爾時菩薩以淨意樂,起自誓心:『我當決定防護,當來終不重犯。』若如是作,是名 犯,應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,當知如前。若無合法補特伽羅可對發露,悔除所犯, 對於三補特伽羅,或過是數,應如發露除惡作法。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餘違 「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,應當重受。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,應 加初修業者。 無違犯。」又《瑜伽師地論》云:「云何無犯?略有四種。」三種已如上文所說,再
此是第七、宣說捨律儀相。《瑜伽師地論 七者、宣說捨律儀故。 此是第六、宣說出所犯相,謂即發露懺罪及出所犯之法。如《瑜伽師地論》云: 六者、宣說出所犯故;
解深密經疏卷第三十六
1 ‧ 菩薩地》云:「菩薩若用軟、中品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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