釋曰:如異國物名,始聞未解,後以常所習名分別此名,方解此名。 論曰:三、依名分別名自性, 釋曰:此體本主此名故,得將此體分別取此名。 論曰:譬如此義屬此名; 釋曰:先識此物體,未知其名,後聞說其名,即以先所識體分別取此名。 論曰:二、依義分別名自性, 釋曰:此名本來主此體故,得以此名分別此體。 論曰:譬如此名目此義; 釋曰:義,謂名所目之法。先已知此物名,後以此名分別取此物。 論曰:復次,分別有五種:一、依名分別義自性, 攝大乘論釋卷第五 2 0 0 2 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