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切皆盡。 釋曰:此分別以依及顯示為相,亦是所分別,亦是能分別,即是六根及六識:六 論曰:三、依顯示分別,謂有依止眼等識識。 釋曰:此分別以相為相,即是色等塵識。 論曰:二、相分別,謂色等識。 釋曰:是一切分別根本,自體亦分別,即是阿黎耶識。 論曰:一、根本分別,謂本識。 釋曰:如前已有具攝義,但未明品類具攝義。此十種分別更顯品類攝義,又明攝 論曰:若攝一切分別,復有十種: 釋曰:意如向釋。 攝大乘論釋卷第五 2 0 0 4 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