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0 - 唯識藏_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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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受用而棄故,名不棄取。長讀文勢,義道便遠。 如酬債相似,名為不與。若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捨之,名棄用,可無罪。不隨盜者所 若彼物主,非先所與,如酬債法」者,如酬債法者,如酬債法名 本處名移轉。「於閑靜處若生」者,謂穀麥等不離本處,擁覆令生。集、轉如前。「 受戒等後,不得彼名。 「殺所殺生,名殺生者」,即第九句。未受戒等起善已來,行殺生者,常名殺生者; 四、第五句,「事用差別」餘之四句。 遠離」。又九為四中,「相貌」即第一句,「作用」即第二、第三句,「因緣」即第 四、「真實眾生所」,五、「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」,六、「於殺生事
「饕餮」者,貪財為饕,貪食為餮。「謂雖勝他,而為過失垢所染」者,雖復競 「若積集,若移轉」者,穀麥等物名積聚,有情名移轉。或不離處名積聚,舉離 不與取中亦三:初標總句,次別釋十四句,後略義結成。 攝九為一者,合名「殺生補特伽羅」。 第二、攝九為三中,「殺生如實」者,即第一句;「殺生差別」者,即次七句;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
② 與;非前先所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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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若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