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23 - 唯識藏_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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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未信令信,已信令增長,入於聚落。「與此相違」等,翻顯不應作事,可知。於三  種」等者,一、於村邑,二、於道場,三、於善品,四、又於城邑所應作事,五、或  九日;過是已後,盡名為人。彼取似人,即是此中人形狀也。言「此所應作,略有五  :初標列三行,次略攝為二,下次第別解三行。  或不觀日」等者,非時入聚落,不屬餘比丘也。  列名,次第解釋。言「或除餘時,與諸母邑共道路行」者,除命、梵緣等時也。言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言「或於其人,或人形狀」等者,依《五分律》若人若似人,似人者,入胎四十  第三、解攝。初、開列五法攝毗尼;二、徵問別解。解其第五行門中,文分有三  「復次,略有五法攝」至「所犯還淨」。  下明十五種犯罪過失。明諸苾芻於此十五犯罪過中,或隨犯多,或一。文中舉數  「又若略說」至「或二或一」。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一百
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「該」,底本作「緣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該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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