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,此破大有。 之中一也。 述曰:難色若非色性,應如聲,非眼境。量云︰汝色應非眼境,非色性故,如彼 論:「又若色等」至「非眼等境」。 次難同異。 述曰:若體不可得,便違自執實等是有,違自宗也,亦違世間現見有物。三失如 論:「便違實等」至「現見有物」。 述曰:此總破也。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,非有性故,如已滅無。即舉五無 論:「彼執非理」至「體不可得」。 述曰:勝論自部亦有十八,故復言「等」。計前已敘。 論:「二、執有法」至「如勝論等」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1 7 7 5 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