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2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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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攝盡,然約別義更分餘四。  分,故為十一,以能所障體各別故。今此所判,以文義合明段次為論,故分為五。  、六度、十地別障;後有一頌,結歸二障,許滅解脫,故須說意。然下總結文以義段  行障,即是九結;次有六頌半,明因障,約十能作因以辯障體;次有六頌半,明覺分  傍引,非根本說。十七頌中,合分為五:初一頌,明具分等五障;次有二頌,明正加  釋;三、「前障總義」下,總結上義。此即初也。

              論曰:「具分障者」至「種姓法故」。  此初一頌即明具分等五種障也。上三句出五障體,下一句出所障人。雖出障能具  述曰:此即第二、當宗正釋。此一品中,合十七頌。十能作中,雖有二頌,世親  論:「頌曰:具分及一分」至「說障二種姓」。  述曰:此一品中,大有三:初、結前起後,以發論端;二、「頌曰」下,依宗正  論曰:已辯其相,障今當說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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