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5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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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別解義。此初也。 識因」者,即根等。「聖道等」者,類非一也。餘文易知。 ,初一句舉數,下三句烈名。出能作體果中,上三句出能作體,下一句出所得果。「 說之都無二頌。於二頌中,初之一頌,烈能作名;第二一頌,出能作體果。於烈名中 」,慧至於滅,得此涅槃故;彼論通約總聚諸法,故名等至,平等至境故。
述曰:即是第二、依彼論十能作名,以釋諸障作用。於中有二:初、結同彼;二 論曰:於善等障,應知亦然。 述曰:《雜集論》等說十能作而不見頌,今者所說,或引餘文,或天親自說。舊 論曰:「依如是義」至「於識等所作」。 述曰:《對法》名「等至能作」。然非是定名為等至,以緣涅槃義,故名「至得 論曰:「十、至得能作」至「於涅槃等」。
辯中邊論述記卷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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