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在頌之前,翻家錯也。 兼辯於邊法之果,或兼辯邊因,如前二解。此即三釋頌中「辯中邊」三字。舊論上三 惡果,隱中果法,不為釋名,於論解中,實已明果。又中所得果,即第三釋。 行緣於境,合名為因,必有所得。所得既通善惡,惡果此論不明,唯明善果。由不說 緣於境。
論曰:「此論所辯」至「所行處故」。 何謂離邊處中之法? 述曰:前之二解,雙辯中邊;今此第三,唯中無邊。正辯離邊之中,中道法故, 論曰:「或此正辯」至「名辯中邊」。 述曰:雙辯邊中二所緣義。遍計所執等,是邊所緣;圓成、依他等,中所緣。故 論曰:「又此能辯」至「所緣境義」。
辯中邊論述記卷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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