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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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妨也。 ,但等中喻,即以三因破彼經部。「非即三和」,亦得說為第二宗法。此為宗法,即 彼全不許觸少分實,許少分實,餘假不成,無異因故。 故。彼亦許實,諸心所支,皆是實有。若就他宗,十二支中,設但少實,即得為喻。 許是實,故以為喻。四大觸實故,於理無違。或應心所亦通於下,簡略便盡。
此中,大乘觸別有體,非即三和;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,觸即三和,是假非實; 述曰:言「受等」者,等二因之喻,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。或受可通初、後二喻 論:如受等性,非即三和。 述曰:此第三因。又此觸數定是實有,緣起支中,心所攝故,如愛緣取,思分位 論:能為緣故。 述曰:此第二因。又此觸數定是實有,四食性故,如餘三食。段食香、味、觸既 論:是食攝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
① 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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