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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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妨也。  ,但等中喻,即以三因破彼經部。「非即三和」,亦得說為第二宗法。此為宗法,即  彼全不許觸少分實,許少分實,餘假不成,無異因故。  故。彼亦許實,諸心所支,皆是實有。若就他宗,十二支中,設但少實,即得為喻。  許是實,故以為喻。四大觸實故,於理無違。或應心所亦通於下,簡略便盡。

              此中,大乘觸別有體,非即三和;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,觸即三和,是假非實;  述曰:言「受等」者,等二因之喻,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。或受可通初、後二喻  論:如受等性,非即三和。  述曰:此第三因。又此觸數定是實有,緣起支中,心所攝故,如愛緣取,思分位  論:能為緣故。  述曰:此第二因。又此觸數定是實有,四食性故,如餘三食。段食香、味、觸既  論:是食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故,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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