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3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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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,指前第三卷說。其餘非遍行之義,如下當知。此結前生後也。即是解第一句頌訖。  《顯揚》第一引證說有。餘欲等五,經不說有,理不遍生,故別境攝。觸等五法性、  」義者,施設等也。若無想,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,故想定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結上所明,第三文也。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,故顯此五,心起皆生,如  論:「由此證知」至「義至當說」。  述曰:能取正因等,「等」者,等取邪、俱相違相,如第三卷說,故是遍行。  論:「思令心取」至「故必有思」。  述曰:謂如取是青、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,隨多隨少,或大或小等。「安立  論:「想能安立」至「境分齊相」。  述曰:歡等三相,如次配順、違、中三境,即是三受。餘文可知。  論:「受能領納」至「無隨一故」。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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