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3 - 唯識藏_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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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與取業皆貪所生。 所攝,或祈後恩,或為衣食,奉主教命,或為稱譽,或為安樂,而行劫盜。如是一切 火中,斷食投巖,棄於曠野,是真正法。如是一切,名癡所生殺生業道。 說從癡所生殺業道理,諸餘業道乃至邪見當知亦爾。或有妄計以其父母親愛眷屬擲置 為他開演,勸行殺業,彼由勸故,遂行殺事。時彼勸者所得殺罪,從癡所生。此後所 梵世主,罵婆羅門,法應殺害。如是心殺,從癡所生。或計殺生作及增長無異熟果, 上。如是殺害,從癡所生。或作是心:為尊長故,法應殺害。或作是心:諸有誹毀天 瞋所生殺生業道。 無義,或見彼於己正為無義,而行殺害,廣說乃至於九惱事皆如是知。如是一切,名 當知亦爾。如是一切,名貪所生殺生業道。 能為衰損,或有謂彼能障財利
復次,若於他財食饕餮而取,是不與取,貪欲所生。或受他雇,而行劫盜;或恩 復次,若計為法,而行殺害,謂己是餘眾生善友,彼因我殺,身壞命終,當生天 復次,若謂彼於己樂為無義,而行殺害,或念彼於己曾為無義,或恐彼於己當為
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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