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如是依道理說實人不可得。 人壞為緣者,人壞則墮無常,是亦不然。若言更有第三不住不壞人為緣者,無有此義 不然。 功用常起,則起應一時,云何不得並起?此是第三過失。由此義故,若言自然起者, 是第一過失。若眼等功用自然起,則應常起,不應起時非常,此是第二過失。若眼等
釋曰:若言人住與功用為緣者,人既常有,何故功用先無後有?是義不然。若言 偈曰: 問:以人為緣,復有何過? 釋曰:若眼等功用不待人作,自然而起,則人非作者,云何名見者乃至識者?此 偈曰:
更有第三體,為緣無此義。 人住用先無,人壞則人斷, 起非一時故,自起則不然。 人非作者故,用非常起故, 大乘莊嚴經論卷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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