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7 - 唯識藏_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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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不苦不樂受,癡所隨眠,一切苦樂皆是有漏,思已造業唯受苦報,如是等類。或  ,謂應立記。或於不定建立為定,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,一切苦受,瞋所隨眠,  是苦,一分非苦,一分有我,一分無我。如是於佛所立不可記法一向記別,又復推求  無常,一切有漏皆性是苦,一切諸法皆是無我,而妄建立一分是常,一分無常,一分  或斷,有色無色,如是等類。或於有相減為無相,或於決定立為不定,如一切行皆是  瞋癡等一切煩惱及隨煩惱。不違法相者,謂翻違法相,當知是名不違法相。  布,傳來至今,不違正法,不違正義。對治雜染者,謂依此法善修習時,能永調伏貪  ;二、對治雜染;三、不違法相。聖言所攝者,所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,展轉流  名因果比量。如是總名比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等名為違法相耶?謂於無相增為有相,如執有我、有情、命者、生者等,或常  至教者,謂一切智人所設言教,或從彼聞,法隨法行。此復三種:一、聖言所攝
               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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