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8 - 唯識藏_11
P. 248

名至教。  永離言說法中,以言戲論建立勝義。如是等類,名違法相。翻此違相,名不違相。是  淨法立為雜染。於不實相,以假言說立為真實;於真實相,以假言說立不真實。如於  諸邪行能得清淨;於佛善說法律之中,修行正行不得清淨。又於雜染立為清淨,於清  不如正理立因果相,如立妙行感不愛果,立諸惡行能感愛果。計於惡說法律之中,習  、無色,有見、無見,有對、無對,有漏、無漏等,隨其所應,盡當了知。又於有相  亦別建立;依無為法無差別相,於有為法亦復  於有相法中,無差別相建立差別,有差別相立為無別,如依有為差別之相,於無為法

               答:為欲開顯依現見法決定道理,即於所立宗義不捨離故。  問:何故次辯因耶?  答:為先顯示自所愛樂義故。  問:為欲成就所成立義,何故先說立宗耶?  答:為欲生成他信解故,非為生成諸法相貌。  問:若一切法自相成就,自義差別法爾建立,復何因緣立有二種所成義耶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別立。如於有為、無為,如是於有色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
   243   244   245   246   247   248   249   250   251   252   2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