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顯現義,故說非無。 分,說諸法非有、非非有。 雖實非有,如有顯現,故不可說非有。若捉一一分,應如此判。若約依他性,具有二 非法、非非法,故說無二義。 。此中說偈:
釋曰:如所顯現,不如此有,依不有義,故說永無;雖復不有,非不顯現,依唯 論曰:如顯現不有,是故說永無;如顯現實有,是故說非無。 釋曰:若依一一分,不可說諸法有及非有。如所顯現,不如是有,故不可說有; 論曰:依一分說言,或有或非有;依二分說言,非有非非有。 釋曰:諸法非法、非非法:由此法實無所有,故非法;如有顯現,故非非法。由
如法實不有,如彼種種現,由此法非法,故說無二義。 攝大乘論釋卷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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