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8 - 唯識藏_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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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非於彼非彼想,皆成業道。餘皆准知。 道,要具五支,方成業道。且如殺生,於彼非彼想、非於彼彼想,非業道;於彼彼想 道,准此應知。 行故;五、究竟。或方便者加行業道,略無其想因,便說方便,方便非業道。餘九業 煩惱,貪瞋癡等為方便相。「殺究竟中所有身業」者,名究竟,或無間,或後時死。 」者,名欲樂,依此想故,作如是心「我當害生」,起欲樂故。「起殺方便」者,名 業道故。「起殺欲樂」者,名想,起害眾生想故,能生欲樂,想從果名。「起染汙心 樂;四、煩惱;五、究竟。如此,殺生中,「於他眾生」者,名事,自殺及非情,非 虛誑」,即起實語之作用也。 決定意樂故;二、「保任」,即「應可建立」,可委信故;三、「作用」,即「無有
此說欲樂為染心者,簡大菩薩慈悲行殺,後得智中非染汙故。五義闕一,不成業 或此為四:一、事;二、欲樂;三、煩惱;四、方便,即想,《對法論》說為加 五十九說,十惡業道有五相差別:一、事;二、想,《對法》說為加行;三、欲 法相差別,大文分二:初標後釋。釋中復二:初不善後善。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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