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5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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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共業之所生起」者,謂器一世間業,如〈本地〉第三,或感一劫等。造此業時,由  〉第五云「於地獄中,有微細段食,謂微細風」,故段食遍諸地獄也。太師解。  段食有麤細,麤者遍五趣,如此文唯除大那落迦。大那落迦中亦有細段食,如〈本地  為彼淨因也;二、知二名緣自一切法;三、知二名為染法因。此三義具,名映一切也。  起故,一切法生也。又解:言二種名有三義故,名映一切。一者、觀此名者得清淨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論云「六、由善、不善、無記作意引發先業,能牽諸行令住不絕,所謂外分,共  論云「若麤段食,欲界五趣皆現可得。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,非大那落迦」者,  第六十六卷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六
                   ③ 「名」字下,底本有「之」,今依據中華本《瑜伽師地論記》卷十六刪去。  ② 「於」字下,底本有「等」,今依據麗本《瑜伽師地論》卷六十五刪去。  改作「界於色行煩惱」。  ① 「界於色行煩惱」,底本作「於欲行色行涅槃」,今依據麗本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五十九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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