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4 - 唯識藏_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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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依,復執不善等,乃至執雜染增益。菩薩於增益都不執著。 實有心。執實有道能除清淨,亦成遍計所執,故云「及於彼能對治清淨法中」。 ;「麤重」者,由惑業起,麤重增多;「無常性」者,惑業招生,增無常苦。下明取 ,謂「顛倒」者,無我計我;「戲論」者,謂理外妄遊;「發起惡行」者,因此發業 及遍計相應」者,明能尋求。自下別明。先明取不實心尋求。雜染所治障法有五過失 尋求」者,尋求向前取實不實二境之心。於中,先總。「遍計所依」者,所尋求;「 、因執我,執不真實心增益。 、因執常,執我增益。四、因執有無常,執有無我。五、因執無我,執實心增益。六
泰云:二乘所證人無我理,但是真如相,非是實真如。依前三性中地前及二乘所 已辨差別。次明自性增益,即是執有諸法體性。 七者、執真實心增益為依,復執善等,乃至執清淨增益。八者、執不真實心增益 「此復二種」已下,重釋第五、第六。一者、「決定」者,於境定執;二者、「 五、解增益中,景云:差別有八者:一、執常。二、執有定性無常亦是增益。三 「云何貫穿」至「增益為有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八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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