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5 - 唯識藏_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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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攝受他受。若言他作者,不應道理,無有神我故。故《釋論》云,亦如前言,如前  ,由喜集故受集,如前。如前者,前諸法無實作用故,無有自作攝受他者,無有  希求,明受不自希求,自生受體,亦無  明緣行等種種差別,皆盡分別,名盡所有。  所有,事為盡所有。今此文中,唯就事辨,無明、行等因果相稱,名如所有。又此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、解自作。景師云:言「受所渴  「復次,由二因緣,自作苦樂」至「能盡眾苦」。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九十七
                   ⑤ 「有」,底本作「我」,今依據後文改作「有」。  ④ 「無」,底本作「是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無」。  ③ 「他受」,底本作「也愛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他受」。  ② 「渴」,底本作「得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渴」。  ① 「生」,底本作「主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生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 神我攝他受領。達師述三藏:依《釋論》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愛,攝受他受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亦不應理」者,渴愛猶是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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