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85 - 唯識藏_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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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等,名之為法;此無人故,名無我。此則第二、答後問訖。  數數往還,名數取趣;雖復往來,都無我人,故名無我。二、法無我者,謂蘊、界、  。略有二種等者,此則舉數列名。言補特伽羅者,此地正翻,名數取趣。於六趣中,  答後問。就此答中有二:第一、牒章;第二、舉數列名。言無我者,此則第一、牒章  。此則第五、明無為法。  想受用勝,就強為名,故則是此名想受滅。法性本來常自寂滅,不遷動義,名為真如  第四靜慮以上,唯有捨受現行,不為苦樂所動,故名不動。滅盡定中,心、心法滅,  能,故名為擇;由擇得滅,故名擇滅。因緣不會,諸法不生,非由慧滅,名非擇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            論云「言無我者,略有二種:一、補特伽羅無我;二、法無我」者,此則第二、  上來說「一切法者」以下,乃至第五、無為,答前問訖。自下第二、答後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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