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2 - 唯識藏_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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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施與之,仍告彼言:「隨意受用。」彼若欲書下劣典籍,不與無罪。如書下劣,書 直,若無價直,二俱不與,亦無有罪。彼若答言:「我求此物為書正法。」即以葉紙 若答言:「我欲轉賣以充食用。」若此葉紙為書正法,則不應與。有財物者,應施價 。或有葉紙,猶未書寫,有來求乞,爾時菩薩應問彼言:「汝今何用如是物為?」彼 罪。菩薩唯應勸彼棄捨手中異論,或令書寫諸佛聖教,或自欲知彼不堅實,不應開示 罪。若以葉紙書似正法及外道論,或先已書,授彼信解眾生手中,或勸他與,當知有 名有罪。除作是心:「我今惠彼,欲試其人於甚深法堪受持不?能信解不?」如是無 故思擇施來求者,當知無罪。若顧善品,非慳貪障而不施者,亦無有罪。 由此因緣,當知棄捨菩薩律儀。若有還得清淨受心
諸有葉紙,已書正法,有嬰兒慧眾生來乞,若施與之,當知有罪;若勸他施,亦 復次,若有出家菩薩,除三衣外所有長物,佛所聽畜,身所受用,順安樂住,若 復次,若有不捨如是律儀,當知餘生亦得隨轉,非彼捨者。又捨因緣略有四種:
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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