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1 - 唯識藏_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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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次應宣說等起,次應宣說其義,次應釋難,後應辯次第。  自求已,應為他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說者,謂無請而說,為令弟子得勝解故,為令上品所化有情安住勝理,自然而  諷頌者,謂以句說,或以二句,或以三、四、五、六句說。  記別者,謂廣分別略所標義,及記命過弟子生處。  應頌者,謂長行後宣說伽他,又略標所說不了義經。  契經者,謂貫穿義,長行直說多分攝受意趣體性。  法者,略有十二種,謂契經等十二分教。  如是建立諸經文義體已,諸說法者應以五相隨順解釋一切佛經,謂初應略說法要  復次,如是略說佛教體性十種義已,諸說法者應依聖教尋求十種,若具不具。既
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卷第八十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對治能治,廣略義應知。  諸地相作意,依處德非德,
 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「者」,底本作「有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者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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