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3 - 唯識藏_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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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執為己有,名有執受。若淨智生,即便斷滅。二者、為因能生苦樂,至般涅槃,隨 所隨攝,名有執受。雖有是說,而不相違。有執受法略有二種:一者、有愛及有身見 時方便防護,乃至廣說。若爾,應違契經所說。故契經言,若於是處,識所執藏,識 相違,即能生樂,是己身攝,名有執受。三、有餘師說,若諸有情執為自體,一切處 是心等之所親附,故無此失。二、毗婆沙師說,若諸色法逼迫斷壞,便能生苦,與此 向名無執受,心、心所法不依彼故,非根性故。不爾,色等若不離根,雖非所依,而 持,攝為依處,名有執受,損益展轉更相隨故。」乃至廣說。 九無執受。」彼約一義釋執受故。又彼云:「有執受,此言何義?心、心所法共所執 種子,為自所有,亦名所依。然此執受,諸教不同
《正理》第四有三師釋:一、同《俱舍》。《正理》釋云:「若爾,色等即應一 此中所說執受義者,是能執受,執受五根及彼所依,令不損壞,為自所依;攝受 又《成唯識》第二卷云:「賴耶所緣有其三種:一、器世間;二、有漏種;三、
解深密經疏卷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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