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4 - 唯識藏_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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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心、心所轉,安危事同。同安危者,由心、心所任持力故,其色不斷,不壞不爛。  受色  此復云何?謂識所託,安危事同,和合生長。又此為依,能生諸受。與此相違,非執  攝為自體,明執受也。  不可得故。」又五十六云:「五執受、非執受,所餘一向非執受。」準此等文,唯約  全、四界一分,名有執受。」既不說聲,故知唯約生苦樂故,名執受也。  依《毗婆沙》第一百四十八,執受納息,六教不同,恐繁不述。  樂義。然第二師唯生苦樂,初後兩師兼取餘義。經論合說,總有四釋,具說如彼。若  次師意說能生苦樂;後師意說執為自體,並符本論己身所攝名有執受,即當為因生苦  轉不捨。是為經論各據一義。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有通約二義,以明執受。如五十三云:「識執不執者,若識依執,名執受色。  或有唯約攝為自體,名有執受。如《瑜伽》五十一等云:「若無第八,依止執受  今依大乘,三說不同。或有唯約生苦樂故,名為執受,故《集論》云:「五色界  解云:經約有愛、身見,執為己有,名有執受。論有三釋:初師意說執為依處;
                ① 。」又《瑜伽論》第一百云:「執受法者,謂色法為心、心所執持,由託彼故                  解深密經疏卷第十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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