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2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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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義。二簡餘法,由一義故,立不善根。  煩惱攝」,簡不信等,餘非此位。小乘三義簡,此中二義簡,及「起惡勝故」,解於  表無癡。  勝解、欲,舉信因果以解信故。無癡亦然,以為同喻,理必應然,以四惠為因果,而  ,或是俱時,或是別念,此是等流、增上、士用果故。如彼論解信中,亦以忍、樂即  三,是世俗有,餘皆實有。由前一理二教,故別有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下立理也。由此三種能具二義︰一、「六識相應」,即簡疑等。二、「正  論:「以貪、嗔、癡」至「立不善根」。  所以者何?  述曰:此會違也。惠為體者,舉無癡之因果,以顯無癡。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  論:「然《集論》說」至「理必應爾」。  若爾,《對法》文如何通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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