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2 - 唯識藏_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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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物而行布施,不犯佛戒而行布施。 等施,菩薩不為。非法之物,不以施人,凡所施物,清淨如法,不逼迫、呵責、取他 父母、妻子、奴婢財物不以施人,若因布施,父母憂惱,妻子、僮僕由是致苦,如是 作奴婢。若有惡人來求王位,則不施與。若此惡人先為王者,菩薩有力,則便廢退。 與;若其樂者,隨所應施。若惡知識、惡人、惡鬼是等來求,悉不施與,亦不施彼令 ,則以施之。菩薩所愛妻子、奴婢若施人時,先以軟語方便開喻,若不樂者,則不施 與。 性貪欲得,亦不施與。若有眾生不堪憂惱,求欲自煞,食毒投巖,如是等求,悉不施 來請求者,一切盡施。若彼眾生不自知量及不應病種種飲食,是悉不施。若已飽食, 飾珍玩、園林樓觀、舍宅男女、種種技術工巧業處,如是一切戲樂眾
菩薩於一切眾生平等心施,作福田想,亦不分別怨、親、中人,功德、過惡,是 若菩薩為王,統領多國,不以他人妻子施與,除城邑村落、人民賦稅,應屬我者
菩薩地持經卷第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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