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2 - 唯識藏_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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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者,謂所不與、不捨、不棄而希望故。不清而取者,謂於所競物,為他所勝,不清  不隨所欲受用而棄,是名不棄。自為而取者,謂不與而取故,及不與而樂故。饕餮而  酬債法,是名不與。若彼物主,於彼取者而不捨與,是名不捨。若彼物主,於諸眾生  於所不與、不捨、不棄而生希望者,謂劫盜他,欲為己有。若彼物主,非先所與,如  有。不與而取者,謂彼或時資具闕少,執為己有。不與而樂者,謂樂受行偷盜事業。  或復移轉。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,謂所不與、不捨、不棄物。若自執受者,謂執為己  謂即彼事,於聚落中若積集,若移轉。若閑靜處者,謂即彼事,於閑靜處若生若集,  煞生補特伽羅相,非顯煞生法相。  。又略義者,謂為顯示煞生如實,煞生差別,煞所煞生,名煞生者。又此諸句,顯能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次,不與取者者,此是摠句。於他所有者,謂他所攝財穀等事。若在聚落者,  又此諸句略義者,謂為顯示煞生相貌,煞生作用,煞生因緣,及與煞生事用差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卷第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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