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76 - 唯識藏_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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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不可得者,於此內、外二緣,如其次第,得無二義。  三、俱。彼能取自性身等為內,所取自性身等為外,合二自性為俱。得二無二義,二  得罪,云何不得罪,如是應持。  犯人,大師集眾,說彼過失,制立學足。解者,謂如所制,更廣分別。判者,謂云何  者、性得,謂見諦時,細罪無體,由證法空,法爾所得。  謂比丘、比丘尼,男、女轉根,出不共罪;六者、實觀,謂法憂陀那,由勝觀察;七  後時更開;四者、更捨,謂僧和合,與學者捨,是時先犯,還得清淨;五者、轉依,  者、悔過,謂永遮相續;二者、順教,謂與學羯磨治罰;三者、開許,謂先時已制,  ;四、無恭敬心。淨者,罪還淨,由善心,不由治罰。出者,罪出離。此有七種: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釋曰:佛說所緣法,應知內外俱者,佛說一切所緣法有三種:一、內;二、外;  已說求法,次說求緣。偈曰:  復四義者:一、人;二、制;三、解;四、判。人者,謂犯罪人。制者,謂依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二無二義,二亦不可得。  佛說所緣法,應知內外俱,                   大乘莊嚴經論卷第四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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