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1 - 唯識藏_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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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我無所因,我亦無用,是第三過。若不屬薀而施設者,我應獨存,自性解脫更求解 而施設者,所依諸薀既是無常,能依之我亦應無常,是第二過。若離薀於餘處施設者 設者,薀不自在,從眾緣生,是生滅法,若即彼相,我不成就,是名初過。若於薀中 者,此所計我,為即薀相,為於薀中,為於餘處,為不屬薀而施設耶?若即薀相而施 ,是名結。 復為成立餘此種類所成義故,遂引彼義,令就此法正說道理,是名合。 ,謂未顯了分。以顯了分顯未了分,令義平等所有正說,名立喻。 得生,是故正說彼相名立因。現量可得、不可得者,謂依自體及相貌說。
次說「若於薀施設,四過可得故」,此言是立因。所以者何?若於諸薀施設實我 如無我論者即於此事,對我論者先說「諸法無我」,此言是立宗。 已說立宗等相,今當就事略顯。 結者,謂到究竟趣所有正說。由此道理極善成就,是故此事決定無異,結會究竟 合者,為引所餘此種類義,令就此法正說理趣。謂由三分成立,如前所成義已, 立喻者,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。所見邊者,謂已顯了分。未所見邊者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第十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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