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4 - 唯識藏_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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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修習相;六、即於真實等相種種差別相;七、所依能依相屬相;八、能障礙遍知 義亦攝一切義,應知。 ,應知。 用遍知果者,謂即於所證法中解脫智,及廣為他開示演說分別。此五種義亦攝一切義 及無遺餘貪瞋癡斷四沙門果,及諸聲聞、獨覺、如來共不共世出世功德具足作證。受 記,若分別記,若反問記,若置記,若隱若顯,如是等所遍知義。 緣,若三世,若起住壞相,若如病等,若苦集,若真如實際法性,若廣若略,若一向 。所遍知義者,謂盡一切種如所應知,若世俗諦,若勝義諦,若功德,若過失,若諸 受用遍知果。所遍知事者,謂一切所知事,若諸薀事,若內處事,若外處事,如是等
義義者,謂十種義應知:一、真實相;二、遍知相;三、永斷相;四、作證相; 文義者,謂名身等。 三種義者:一、文義;二、義義;三、界義。 四種義者:一、心所執義;二、領納義;三、了別義;四、雜染清淨義。此四種 應知遍知者,謂能取前二境菩提分法。得遍知果者,謂永滅貪欲、瞋恚、愚癡,
顯揚聖教論卷第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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