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3 - 唯識藏_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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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即餘事為滅壞因,不應計滅為滅壞因。 因俱有過失。若唯有滅即能滅法者,若時有滅,爾時法體畢竟應無,若更待餘事者, 不見滅法是滅因故。又若滅法是滅因者,為唯有滅即能滅法,為更待餘事耶?此兩種 應一法有二滅相;若體非滅,應無滅相。有如是過,故不應理。 應理,有彼相續斷過失故。又此滅因能滅法者,為體是滅,為體非滅?若體是滅,即 若執滅相為滅因者,此能滅相與所滅法為俱時有,為不俱耶?若爾,何過?頌曰: 風與爛等物相應滅時,能為彼物後變生因。除此功能,水等於彼,更無餘力。復次, 物不應前相續滅已,復變異相續生。何以故?即無體因為有體因,不應理故。然水火
復次,云何應知後變異可得故,諸法剎那滅?頌曰: 又違世間現見相故,不應執滅是滅壞因。何以故?世間共見餘有體法是滅壞因, 論曰:彼能滅相與所滅法若言俱有者,不應道理,有相違過故。若言不俱,亦不
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四 非身乳林等,先無有變異, 違世間現見,無法及餘因。 相違相續斷,二相成無相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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