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6 - 唯識藏_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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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物,不應道理。  是常耶?若由細者,細羸劣故,不應常住。若由異類者,此相不可得,從非地等造地  不應起諸變異。  切時起變異過,以不待餘因故;五、此自性未生變異之前我解脫過。若如是者,後時  之法是生因體故;三、非自性過,世間不見非彼種類為彼自性故;四、常住自性於一  過:一、無相過,離變異相,餘自性相少分亦不可得故;二、非因過,世間不見常住  無變異相,故不應理。若此自性與餘變異相無差別者,應是無常。若有差別,成五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云何常性不應道理?由二因故。汝極微性,為由細故,性是常住,為由異類,性  論曰:所計極微常性、造作俱不應理。  復次,計極微常,不應道理。何以故?頌曰:  論曰:若計自性是常,則應非變異因。所以者何?所計自性,非有變異相,亦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有情增上,極微非常住。  常造不應理,由二三因故,          無相亦無因,非自性恒變,先無有變異,我應常解脫。 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四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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