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0 - 唯識藏_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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纔生即滅,故知無有轉至餘方。 差別。又已滅法,應更可滅,許有因故,猶如色等,是故滅法決定無因。滅無因故, 離心等別有無常,世共成立。又因異故,滅應差別,如火、光、雪、酢等異故,熟變 隨轉滅壞差別之相,有微增故。 共一因,世極成立。故有為法不待滅因,任運自滅。如前可取、不可取者,應知相續 生起。前前滅壞,誰復為因?不應此法由彼故生,即此復由彼法故滅,二相違法,非 性不可取者,纔觸無間應不可取,彼纔觸時有差別故。 位?然焰、聲滅,不待風、手,薪等亦然,不應為難。又若薪等,由火等滅,彼色等 亦應如前位可取,如何風、手未觸,未執燈、鈴已前,燈焰、鈴聲分明可取,非於後 亦應爾。若餘法滅不待因者,薪等未與火等合前,彼色等性應不可取,如合後位,後
又若滅法亦有因者,是則應無無因滅法。心、心所等,如待因生,滅亦應爾,非 又彼外緣無差別故,諸熟變物下、中、上品諸熟變相差別生時,由彼為因,後後
大乘成業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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