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4 - 唯識藏_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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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審慮思;二、決定思;三、動發思。若思能動身,即說為身業,此思能引令身相 天趣應無有身。隨作者意,有所造作,是為業義。能動身思,說名身業。思有三種: 極微積集成故。有說種種穢惡集成,是為身義,身是種種諸不淨物所依處故。若爾, 栗氏子。有執諸業唯身所造,非語非意。為顯彼二亦有所造,故說三業。 ,契經唯說身等三業,非眼等耶? 是業?何義名身?何義名業?復以何義名為身業、語業、意業?問亦如是。復以何緣 失。如何無失解釋此經?應除執毒,當為廣說。何為契經說有三業?何者是身?何者 續轉變差別,能引當來愛非愛果,非如彼說身語業相。 一、常、實我都無正理,但率妄情。由此證成,但思差別熏習同時,阿賴耶識令其相 執我體實有,與六識身為所依止。又執有我
身謂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為體。業即是思,差別為性,積集所成,是為身義,大造 何為契經說三業者?為顯三業攝十業道,勸勵怖多所作者故。如略說三學,授佛 若不許有身語二業,豈能遺謗三業契經?不能遺謗,然能如理解釋此經,令無過
大乘成業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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