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不同相故。若執名、義共一體,此執則相違。此證顯名是依他,顯義是分別。何以 於義應生,譬如離瓶名,於瓶義,瓶智不生。若瓶義與瓶名一體,此事不應成,名、 此即第一證。若依他與分別共一體,此執相違。若依他與分別共一體,此智不開,名 同體。
釋曰:依他性雖復由分別性一分所顯,不與分別性同體。為顯此義,故立三證, 論曰:未得名前,於義不應生智故,法體與名一,則此義相違; 釋曰:此問言分別性顯現似法,此似法不離依他性,應與依他性同體,云何言不 論曰:云何得知此依他性由分別性顯現似法,不與分別性同體?
攝大乘論釋卷第六
釋應知勝相之二 攝大乘論釋卷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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